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询价通知
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现诚邀贵公司参与报价。
一、询价书编码:XJ2********
二、询价书名称:中煤华昱水泉煤业立柱、千斤顶维修项目
三、报价方式: (1)参与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或注册中煤供应链系统(***********)后,进行在线报名、报价; (2)受邀参与非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中煤供应链系统(***********)后,进行在线通知接收、报价。
四、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报价开始时间:2025-08-0608:00:00(北京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2025-08-0608:00:00(北京时间)
报价揭示时间:2025-08-0608:00:00(北京时间)
请各单位务必按报价要求进行报价。
联系人:韩剑
联系电话:139********
采购单位: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
2025-08-0608:00:00
附件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失信管理细则(3).doc
物资清单
物资编码 | 物资描述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税率 | 交货日期 |
61******** | 委外维修服务通用物资 | 根 | 4.0 | 13 |
关于中煤华昱水泉煤业立柱、千斤顶维修的
报价要求(紧急维修)
项目编号:
1、参与方式:此次项目采取邀请询比方式,参与业务的报价人,请登录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线上报名报价,线下评审,线上报价时附件内必须上传报价文件的扫描件(报价文件须为PDF文件,详见报价文件格式)。
邀请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2024年立柱千斤顶维修项目五家合格供应商(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浩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山西玖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东山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参与此项目询比。
华昱公司择期组织评审专家组及使用单位进行评审会议,评审中如有澄清的问题,将要求报价单位进行澄清。
二、报价响应文件的制定:
1、报价人应仔细阅读询价书的所有内容,按询价书要求编制报价文件,以使其对询价书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报价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2、报价文件必须编制页码,并与报价文件目录相对应,中间不得丢页、少页,项目委托书、报价单等主要内容必须加盖公章。
3、报价文件参照文件范本(详见附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3.1、报价意向函
3.2、维修报价承诺表
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4、廉洁承诺书
因被邀请厂家在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2024年立柱千斤顶维修合格供应商入围项目中合格供应商名单已确定,提报3.1-3.4以上资料,无需提报其他资料。
三、项目概况及设备情况:
中煤华昱水泉煤业4根立柱、千斤顶维修项目。
以下为情况描述(明细仅供参考):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使用地点 | 损坏维修情况 | 备注 |
端头立柱 | SL45-320/230*1690 | 2根 | 水泉9105工作面 | 漏液、窜液、密封损坏等 | 具体维修内容以实际情况为准 |
推移 | Q-250/130*900 | 2根 |
四、商务要求:
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2、本次报价不接受联合体。
五、技术要求:
要求质保期为投入使用后6个月。
要求立柱千斤顶熔覆层厚度为90-110μm。
要求立柱千斤顶活塞杆不会产生物理变形和钢材本身的金属性能变化。
要求更换的密封不低于原平泰宝、咸阳科隆、上海迈特、上海唯万同等档次或以上密封品牌性能质量。
维修后设备要求达到使用方使用要求,设备交付时必须有设备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制作设备铭牌(维修厂家名称、维修时间、设备维修编号、使用单位)安装于维修设备上;所有原设备更换旧件及废件必须随设备送回甲方指定地点。
报价单位可到现场实地勘查设备损坏情况。
六、报价要求:
报价厂家必须按附件中报价格式报价。
此次报价为总包维修(不含税,含一切更换件及维修项目,确保维修质量,不再以任何形式增加任何费用)。
七、评审标准及评分办法:
评审标准:最低评审价格法
八、付款条件:
响应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的财务支出相关制度。
九、报名报价联系人:
韩剑139********(设备维修分公司经营科)
正/副本
项目编号:
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
XXXXXX项目
报价文件
报价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报价意向函
二、报价
维修报价承诺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报价文件商务部分
商务偏离表
与报价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报价文件技术部分
技术偏离表
6、廉洁承诺书
报价意向函
中煤华昱公司:
本单位已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上下载了贵单位编号为,项目为的询价文件。
本单位保证全部申请文件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和有效的,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且按询价文件规定,准时报送报价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全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授权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中煤华昱水泉煤业立柱、千斤顶维修报价承诺表 | |
报价单位(名称) | (盖章) |
设备规格 | 见明细 |
故障情况 | |
数量 | 4根 |
承诺项目 | |
1、承诺质保期 | 投入使用后6个月 |
2、维修期 | 从移交之日起 天内维修完毕 |
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 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维修 |
4、有无其它到货附带条件(无条件必须注明:无) |
报价(不含增值税,含其它一切费用)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端头立柱 | SL45-320/230*1690 | 根 | 2 | ||
推移 | Q-250/130*900 | 根 | 2 | ||
合计 | 4 |
报价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注:1、此项目为总包维修(不含税,含人工、材料、运输等一切费用,不再以任何形式增加任何费用);矿方现场设备装卸费用由甲方负责;设备往返运输及到厂维修装卸由乙方负责,费用包含在总价内;2、比价原则为价低、质量有保证、响应华昱公司付款条件;3、所有原设备更换旧件及废件必须送回甲方指定地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报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报价单位:(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报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报价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非授权人直接淘汰)
报价文件商务部分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报价文件条目号 | 报价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报价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报价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与报价有关的其他材料
报价文件技术部分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分项名称 | 询价规格 | 报价规格 | 偏离 | 说明 |
注:报价单位应在递交的技术参数中与询价文件的技术标准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技术偏离表中。
报价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廉洁承诺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方自愿在参与贵方组织的商业往来中,加强有关人员廉洁从业管理,恪守商业道德,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特作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商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2.不伙同他人串标、围标或非法排挤竞争对手,不在商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损害贵方合法权益。
3.不为贵方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报销个人费用。
4.不为贵方工作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为贵方工作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6.不为贵方工作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7.不违反规定为贵方工作人员在我方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8.不利用非法手段向贵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贵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9.贵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我方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10.未经贵方同意,我方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贵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我方自愿接受社会及贵方监督,如有违反约定,承诺及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并限期整改;如导致贵方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愿意按照双方约定赔付违约金,并列入永久禁入华昱黑名单;给贵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意解除、终止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暂停结算合同未支付款项,赔偿贵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列入永久禁入华昱公司黑名单。
报价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部
C/HY/CH·01·30—2021
中煤华昱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
目次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机制与部门职责2
第三章“黑名单”评价标准2
第四章“黑名单”评价程序5
第五章其他4
第六章附则5
中煤华昱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昱公司)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起统一认定、实时公布、及时惩戒的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煤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华昱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昱公司所有物资供应商、工程施工队伍、煤炭客户和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含物业和食堂承包队伍等)的“黑名单”管理。
第三条华昱公司“黑名单”应遵循“谁监管、谁负责、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确保各项业务合理规范开展。
2.第二章管理机制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华昱公司对所有物资供应商、工程施工队伍、煤炭客户和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的“黑名单”进行统一管理,其中物资供应商“黑名单”由物资供应中心监管,工程施工队伍“黑名单”分别由工程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和机电管理部进行监管,煤炭客户“黑名单”由煤炭运销中心和金沙滩分公司分别各自监管,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黑名单”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华昱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中心进行监管。
第五条物资供应中心是物资供应商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是各类地面基建工程施工队伍、基建矿井施工队伍以及与工程相关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是井下工程施工队伍以及与井下工程相关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机电管理部是各类机电工程施工单位以及与机电相关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维修中心是机电设备外委维修队伍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考评等工作。
第十条煤炭运销中心是各类煤炭客户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考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用工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考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华昱公司“黑名单”名录进行定期发布与公示;负责对“黑名单”评价标准的变更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纪委机关负责华昱公司“黑名单”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3.第三章“黑名单”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所有供应商、工程施工队伍、煤炭客户、劳动用工、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列入华昱公司“黑名单”名录:
1.被列入中煤集团公司黑名单的承揽单位或个人;
2.提供虚假资格申请资料和虚假投标材料的;
3.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
4.向华昱公司当事人、评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拒不执行业主指令,给华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6.中标后,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给华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7.故意诋毁、恶意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8.拒绝华昱公司相关部门实行监督检查的;
9.各监管部门每半年分别对所负责监管的供应商、施工队伍、煤炭客户、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通过“天眼查”等软件工具核查关系脉络,出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有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10.收到法院、税务局等政府部门协助调查、通报的;
11.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昱公司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特殊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同样将列入华昱公司“黑名单”名录:
1.中标出现不供货的(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交货除外);
2.供应商一年内同类产品供货出现两次质量问题的;
3.供应商一年内出现两次延期交货的(使用单位认可或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交货除外);
4.提供的产品与订货单不一致的,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不按要求退换货的;
5.出现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恶劣行为的。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队伍有下列特殊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同样将列入华昱公司“黑名单”名录:
1.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的;
2.施工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施工队伍跟进不力,给华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3.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人数3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施工市场,给华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6.工程交工验收后,业主方多次催促承揽单位拒不履行缺陷责任处理的;
7.出现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恶劣行为的。
第十七条煤炭客户有下列特殊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同样将列入华昱公司“黑名单”名录:
1.发生法律纠纷、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
2.地销煤竞价业务中,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未按规定时限签订销售合同并未付款的;
3.外购煤业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给华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对于已签订合同的煤炭客户,在一年以内因客户原因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履约行为的;
5.按照《煤炭客户准入管理办法》考评,对于已达到退出条件的客户,经华昱公司相关会议决议后,同意列入“黑名单”的;
6.出现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恶劣行为的。
4.第四章“黑名单”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物资供应商、工程施工队伍、煤炭客户和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各监管职能部门、中心通过调查、检查、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物资供应商、工程施工队伍、煤炭客户和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各监管职能部门、中心要提前告知,并停止开展新业务的合作。
3.列入。拟列入“黑名单”的物资供应商、工程施工队伍、煤炭客户和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经华昱公司业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正式列入“黑名单”。
4.移出。“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管理期限到期后,被列入“黑名单”的物资供应商、工程施工队伍、煤炭客户和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的违法、违规事实得到有效整改,失信行为已经得到修复,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经各监管部门、中心核查合格,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并报华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并按照新客户进行重新准入。
5.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任何相关部门、单位、中心与列入“黑名单”的物资供应商、工程施工队伍、煤炭客户和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有业务合作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给与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正式列入“黑名单”的物资供应商、工程施工队伍、煤炭客户和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随时对正在履行的合同进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各监管职能部门、中心及其相关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因审核不严未及时列入“黑名单”,给华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与主要负责人2千元以下罚款,并按中煤集团公司和华昱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别入“黑名单”的队伍,在移出“黑名单”之前任何相关部门、单位、中心不得与其合作。
6.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黑名单”公布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监管职能部门、中心负责制定各自所负责“黑名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各监管职能部门、中心每半年对正在合作的物资供应商、工程施工队伍、煤炭客户和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类业务外委队伍进行一次评估,更新“黑名单”名录,并及时向企业管理部报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煤华昱公司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
供应商管理办法
(试行)
目次
前言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供应商权利与义务4
第三章供应商准入与退出管理5
第四章供应商绩效考评5
第五章失信供应商管理6
第六章黑名单供应商管理7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7
第八章附则7
前言
本办法从2025-08-06起执行;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归口;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李树青;
本办法起草部门审核人:胡志韬;
本办法批准人:丁飞田;
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掌握供应商的品质、配合度,保证采购质量和有步骤的培养战略合作供应商,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以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昱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华昱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供应商是指经中煤集团或其所属企业审核,符合中煤易购平台注册要求并审核通过后具备向华昱公司及所属各企业提供物资、工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昱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等范围内供应商的管理。
第四条供应商参与华昱公司的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享有参与权、竞争权、交易权。
2.第二章供应商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成为华昱公司注册供应商,参与符合华昱公司规定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二)向华昱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咨询、异议、投诉;
(三)依法如实举报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在华昱公司采购活动中营私舞弊、欺诈等失信行为;
(四)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华昱公司采购及供应商管理等相关规定,接受华昱公司采购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三)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以及满足采购文件、合同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四)供应商中标后,要与华昱公司所属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约;
(五)维护华昱公司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为华昱公司提供符合规定质量的物资、工程和优质的服务;
(六)登记资料如有变更,需在一个月在易购平台系统上申请资料变更。
3.第三章供应商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七条供应商准入基本要求
(一)供应商注册信息应规范、真实、完整、有效;
(二)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以及华昱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等生产经营资质;
第八条供应商准入流程
(一)供应商按照采购平台要求(***********)填写注册信息,提交注册申请。
(二)华昱公司审核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上传文件资料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可通过审核;注册信息有误、在中煤集团“黑名单”或在华昱公司“失信供应商”名单中的法人关联供应商审核不予通过;国外、港、澳、台地区的供应商注册上传的相关证照,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文件。
(三)供应商通过注册审核后,可成为华昱公司准入供应商,获得参与相应采购活动的资格。
(四)准入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满足采购项目所需相应资质等具体要求。
(五)集团公司或其所属企业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可直接参与华昱公司采购项目,无需重新注册。
第九条华昱公司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失信的供应商,采取“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职责划分,取消其参与华昱公司采购活动的资格,予以退出。
4.第四章供应商绩效考评
第十条华昱公司需按照集团相关规定,在中煤易购平台对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进行“一单一评”的订单履约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供应商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对订单履约标的质量、交付、服务和性价比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评价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公正适度,需重点关注差评、“问题申述”和“晋级奖励”的管理。
(一)充分利用系统功能,对无异议的订单,由系统自动完成好评。
(二)对供应商给出的中评和差评,应有事实、有依据、可追溯。对供应商的差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业务办公会集体决策,相关文件需上传绩效系统。
(三)通过绩效系统的“问题申述”功能对供应商的降级或停用,需经公司分管领导业务办公会集体决策,相关文件需上传绩效系统。
(四)通过绩效系统的“晋级奖励”功能对供应商的升级,需经公司分管领导业务办公会集体决策,相关文件需上传绩效系统。
5.第五章失信供应商管理
第十三条华昱公司对以下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实施惩戒,根据情况不同,给予不同年限的惩处,在惩处期间禁止参加华昱公司采购业务,到期后易购系统自动恢复其合格供应商身份。
(一)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在全公司范围内停用3年。
1.未经异议直接投诉,或在提出异议及异议处理期间同时提出投诉;
2.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3.绩效评价不合格;
4.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放弃成交、拒签或拒绝履行合同;
5.恶意投诉采购人或竞争对手;
6.供应商一年内同类产品供货出现两次质量问题的或一年内出现两次延期交货的(使用单位需求延后或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交货除外);
7.经鉴定为设备维修质量问题,且质保期内发生3次以上质量问题的;对于立柱千斤顶、单体、各类阀组等设备部件的维修项目。经鉴定为维修质量问题且每批次质量问题超过10%的;
8.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9.中标后,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品牌,给华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工程交工验收后,业主方多次催促承揽单位拒不履行缺陷责任处理的;
11.拒绝华昱公司相关部门实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在全公司范围长期停用。
1.转包或违法分包;
2.违规挂靠;
3.给公司造成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隐患或事故。
4.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施工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施工队伍跟进不力,给华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6.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人数3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7.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施工市场,给华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第十四条停用的失信供应商在停用期内除办理停用前已有的待结算业务外,不得再次进入采购程序。
6.第六章黑名单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中煤集团对黑名单供应商实行统一管理,严禁黑名单供应商参与中煤集团、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的采购业务,中煤集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华昱公司在采购活动及履约过程中,如出现供应商利用不正当手段腐蚀我方人员谋取利益、违反廉洁合规规定并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且导致我方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或给我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供应商和相关人员,须上报中煤集团,列入中煤集团供应商黑名单。
7.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华昱公司企业管理部不定期对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华昱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查处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8.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煤集团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煤集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25-08-06起执行,原《中煤华昱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中煤华昱企管〔2021〕166号)中涉及的工程、服务、货物类采购供应商相关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华昱公司设备维修索赔管理办法
华昱公司《机电生产服务类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设备安装使用后,在质保期内的设备出现故障,由公司设备维修分公司会同使用单位、维修单位有关人员,并邀请公司其它单位具有专长人员,共同进行鉴定,以现场鉴定会议纪要方式确定设备损坏责任。
第二条经鉴定为维修质量问题,由设备维修分公司对维修单位下达设备处罚赔偿意见。质保期内维修第一次发生设备维修质量问题,由维修单位免费进行维修;第二次发生设备维修质量问题,由维修单位免费维修,处罚本台设备维修费10%;第三次发生质量问题,扣除本台设备维修费用,并免费返修本台设备;第四次发生质量问题,扣除相应设备维修费用,并取消该维修单位在我公司一年内的维修资格。对于立柱千斤顶、单体、各类阀组等设备部件每批次质量问题在3%内,免费维修;每批次质量问题在3%-10%内,免费维修并考核出现质量问题相同数量部件的维修费用;每批次质量问题超过10%,扣除该批次全部维修费用。
第三条维修设备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的,每迟滞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进行处罚,罚款将从维修费用中扣除。因疫情、地震、山洪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延期交付的,在原定交货期到期前必须由维修方提供书面延期交货申请,注明需延期时间,经使用单位和华昱公司机电管理部、设备维修分公司签字同意后方可,在延期后仍未按要求的,按合同价款的10%进行处罚。
第四条质保期范围内设备出现故障,维修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按照承诺的服务响应时间及时赶到现场分析和处理故障。不按时到达现场,每滞后一小时按合同价款的1%进行处罚,从维修费用中扣除(服务影响时间由使用单位确定)。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失信管理细则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供应商信用管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采购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合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本细则所称失信供应商,是在集团公司采购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违反相关承诺、违背商业道德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失信供应商所列入的名单称为供应商“黑名单”。
第3条集团公司对失信供应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限制。
第2章机构与职责
第4条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健全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
(2)审议集团公司供应商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5条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供应商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拟订集团公司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负责对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协调解决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负责审批失信供应商的处理意见。
第6条开发公司作为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及实施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2)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供应商“黑名单”及相关资料审核;
(3)负责开发公司所实施采购项目中失信供应商的申诉处理工作;
(4)负责实施失信供应商的停用处置;
(5)负责实施失信供应商的解除处置;
(6)负责实施对供应商失信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7条二级企业负责本单位供应商失信行为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本单位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相关制度,明确管理流程;
(2)负责本单位及基层企业供应商“黑名单”采集、汇总、审核、认定、确定处置方式、上报及申请解除等工作;
(3)负责本单位及基层企业采购过程中失信供应商的申诉处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及基层企业失信供应商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
(5)授权基层企业开展供应商失信行为材料收集、核实、初步认定、申诉处理等基础工作;
(6)协助集团公司完成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8条代理机构负责代理采购项目过程中供应商失信行为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代理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失信行为材料收集、核实、组织初步认定等基础工作;
(2)负责代理采购项目中失信供应商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3章供应商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9条供应商失信行为的采集与认定必须以详细事实证明材料为依据,确保失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10条供应商失信行为认定来源:
(1)二级企业或代理机构在采购寻源及签约履约过程中发现并初步认定的失信供应商;
(2)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转交的失信供应商。
第11条采购流程各环节认定及提交规则:
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失信行为做好预防,做到提前发现、及时处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充分利用供应链平台相关功能,查询供应商相关风险信息。
(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要约邀请阶段发现供应商可能存在的串通投标或其他失信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后续工作;
(2)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在项目评标(评审)时发现供应商涉嫌失信行为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解释,并根据供应商的说明材料进行初步认定工作;
(3)如在评标(评审)时间内对供应商涉嫌失信行为无法完成初步认定,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在评标(评审)完成后根据供应商说明材料继续组织初步认定工作,并按照认定结果采取相关措施;
(4)在招标采购项目中,最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发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认定后,由代理机构负责提交处理;最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供应商失信行为由招标人负责初步认定,招标人所隶属的二级企业负责提交处理;
(5)在非招标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失信行为由采购人负责初步认定,采购人所隶属的二级企业负责提交处理;
(6)必要时,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指定开发公司直接发起失信供应商停用申请。
(7)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公开通报的供应商在参加采购项目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将其按失信供应商管理,直至供应商信用记录恢复正常为止。
第12条串通投标认定规则:
串通投标(包括非招标报价中的串通行为)是指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用不正当手段,对采购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情形按照串通投标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不同投标人(报价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报价人)电子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报价用同一序列号的编辑计价软制作的;
3.不同投标人(报价人)的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时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同时相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团公司认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不同投标人(报价人)在投标(报价)阶段(不含注册信息)所留信息中存在联系人相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相同)或联系方式(电话或邮箱)相同,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
2.不同投标人(报价人)上传投标(报价)文件时IP地址相同,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
3.缴纳投标(报价)保证金账户名称和本标段其他投标人(报价人)名称一致,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团公司认定、招标(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通过天眼查等第三方信息平台查询)供应商存在“借壳”行为的,按照被“借壳”失信供应商相同停用措施进行处理。
第4章失信供应商的处置
第14条失信供应商在全集团范围内停用。
第15条为便于实施限制和管理,供应商停用必须通过供应链平台实施。
第16条失信供应商停用期限从通过供应链平台对失信供应商完成停用限制开始。
第17条失信供应商处置流程:
(1)二级企业及所属企业或代理机构对失信供应商完成初步认定程序后,由所在单位供应商归口管理部门通知供应商,并通过供应链平台向供应商进行失信行为事实确认,告知供应商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供应商盖章书面申诉的,视为供应商认可其自身失信行为;
(2)二级企业或开发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对供应商失信行为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被认定的失信供应商,由二级企业或开发公司通过供应链平台提出停用申请;
(3)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提报的失信供应商停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处理。审批通过后,完成供应商停用程序;
(4)母公司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二级企业或开发公司在提交时应当将其分公司一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5)供应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其他关联供应商同时列为失信供应商;
(6)自然人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时,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其他关联供应商同时列为失信供应商。
第18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供应商在全集团范围内实行临时停用,暂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1)对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转办拟停用的供应商,在尚未下达正式文件前,对其实行临时停用;
(2)对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实施期间发现的且经核实认定后的失信供应商,在报告正式印发前,由二级企业提交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可对其进行临时停用。
临时停用无固定期限。待收到相关文件后,开发公司按照文件要求对临时停用的供应商采取解除或正式停用措施。
第19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由开发公司、二级企业或所属企业对其实施本企业范围内的短期停用,也可采取警示或暂停结算等惩戒措施,暂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1)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缴纳代理服务费用;
(2)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采购要求;
(3)涉嫌失信行为处于核实阶段;
(4)涉嫌失信行为处于申诉处理阶段;
(5)存在不良行为但尚未构成失信的;
(6)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短期停用一般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不超过1年,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发起单位或发起部门对其解除停用。停用期满仍未解除的供应商,或者确有必要的,由发起单位或发起部门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解除停用或延长停用期限,经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20条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在全集团范围内实行限期停用,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1)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停用1年:
1.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2.采购寻源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取得中标(成交)资格(未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
3.采购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中止(指已递交投标(报价)文件且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未完成开标(报价)揭示流程);
4.采购项目开标(报价)揭示后,在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前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报价);
5.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停用2年:
1.破坏或扰乱采购秩序;
2.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报价)、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放弃中标(成交);
3.拒签或拒绝履行合同;
4.恶意投诉、举报采购人或竞争对手;
5.对采购人恶意诉讼或仲裁;
6.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停用3年:
1.采购过程中串通投标(已完成开标(报价揭示)流程且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2.采购寻源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中标(成交)资格(指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或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未取得中标(成交)资格但多次弄虚作假;
3.违反投标(报价)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
4.履约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伪造施工、货物和服务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报告、文件资料,虚假结算套取资金;
5.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4)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停用5年:
1.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3.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4.恶意进行诬告陷害、转包或违法分包、违法挂靠、侵害集团公司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5.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相关情形;
6.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5章失信供应商的管理
第21条采购管理办公室在供应链平台对供应商“黑名单”进行通告。
第22条失信供应商在停用期内除办理停用前已有的待履约和待结算业务外,不得参加新的采购项目。
第23条二级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及时从供应链平台获取供应商“黑名单”,并向本企业正在使用中的失信供应商进行告知。
第24条二级企业及所属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把供应商失信行为排查作为合规采购的前置条件,严禁发生停用期内供应商中标(成交),并注意下列事项:
(1)严禁向停用期限内的供应商发售招标(询价)文件;
(2)采购文件发售后,正式评标或评审时,如供应商被认定为失信供应商的,按不合格供应商处理;
(3)评标或评审完成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如中标或成交候选人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应当取消其中标或成交候选人资格;
第25条在签约履约阶段,采购人须注意以下事项:
(1)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当查询供应商是否被停用。如供应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采购人应当评估采购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2)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生效后,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若当前合同是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则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处理;对经评估后需继续履行的合同(年度框架协议、合格供应商名单等长期合同形式除外),采购人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3)对于失信供应商在合格供应商名单内的,采购部门应当将其移出合格供应商名单,不得再次进入新的采购程序;
(4)对于失信供应商正在履行的年度框架协议等长期合同或其他形式合同需要终止的,如对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采购人经集体决策后可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并立即启动新的采购程序。
(5)如供应商被列为失信供应商,因无法提供设备配件等配套产品而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且其他生产商无法替代的,采购人经集体决策后可从代理商或经销商采购相关产品,同时应当尽快寻找可替代产品。
第26条采购人与失信供应商进行业务结算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供应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经二级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在扣除罚金(如有)或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后可正常办理履约业务结算;
(2)如供应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前已取得中标通知书,但因故合同最终签订时间在停用时间之后且由于法律风险无法终止的,经二级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采购人可与供应商正常办理履约业务结算;
(3)采购人申请将供应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结算时应当注意落实廉洁互保协议中相关内容。
第27条对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处置并不替代采购合同(协议)中所约定的对供应商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28条各单位与个人均有义务对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工作保守秘密。
第6章失信供应商的解除处置
第29条失信供应商停用期限到期后,对于已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供应商,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发起停用的二级企业审查整改及承诺情况,审查通过后,在供应链平台上向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解除停用限制。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完成失信供应商解除停用流程。对停用期结束仍未完成整改的供应商,自动延长其惩戒期限。
第30条失信供应商停用期限到期前,对于已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供应商,如需使用,需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二级企业发起解除停用申请。流程如下:
(1)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二级企业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失信供应商停用解除申请,并附集体决策纪要等相关材料;
(2)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对解除申请的必要性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失信供应商提出的申请解除理由的充分性进行审查;
(3)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向采购管理委员会提出停用解除建议;
(4)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核失信供应商解除名单,审核通过后由开发公司供应商管理部门通过供应链平台实施停用解除。
第7章附则
第31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2条本细则自2025-08-06起实施。
附件:供应商停用申请单
附件:
供应商停用申请单
申请单位/部门 | 联系人及电话 | ||
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失信行为描述、核实情况 | 在(项目名称/编号)中,(供应商全称)存在(具体失信行为)。(核实主体)对(供应商全称)失信行为进行了核实。经了解 ,情况属实。 | ||
对供应商的处理建议 | 依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失信管理细则》(条目)规定,建议对(供应商全称)在全集团范围内停用(停用时长)。 | ||
申请单位/部门意见 | 单位/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2025年版
备注:请发起部门将供应商失信行为证据、失信行为核实情况等材料作为附件,同此表一并报送。